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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大公会议

教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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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会议(General Council)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主教所组成,在罗马教宗的领导下召开,以审议有关教会教义、教律或治理的问题。

大公会议必然是由罗马教宗的权柄所召集的,因为教宗在信仰事务上拥有最终裁决权。大公会议意味着最高教宗的出席、召集以及同意。它能够定断教义、约束普世教会全体信友的良心,并在信仰与道德问题上作出终结性的宣告。

相较之下,不完全大公会议是在宗座明显出缺或其出缺状态存疑时,由世界各地主教在没有教宗权威的情况下召开的集会,目的在于补救影响教会首脑的严重问题。它为应对紧急状态而召开:或罗马宗座长期出缺,或某位挂名教宗者的合法性受到合理质疑。由于唯有教宗才能合法召集大公会议、赋予其真正的普世性并最终批准其法令,因此,按定义,这种会议在法律上有所欠缺。正因如此,大神学家托马斯·德·维奥·卡耶坦(Thomas de Vio Cajetan)称这样的会议为“不完全但有用的会议”[1]:它在某种意义上起初处于完整法律秩序之外;但在罗马教宗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并且在必要时选出一位真正的罗马教宗之后,由这位教宗赋予会议完整的法律效力。于是,原本“不完全”的大公会议就成为“完全”的大公会议。

有人主张,忠于信仰的教士无权召开不完全大公会议,因为他们缺少必要的管辖权。我们的答复很简单:没有最高教宗时,无论教士是否拥有属地管辖权,任何人都没有合法权力召开一次大公会议。因此,按定义,这是一种“praeter legem”(超出法律之外)的集会;然而,圣神能够藉此补救教会中的极端紧急状况。一旦一位合法的最高教宗得到承认,就由他赋予会议决定以法律效力。他可以拒绝会议的某些决定,保留其他决定。因此,我们完全拒绝教会已经谴责的“大公会议至上主义”(conciliarism)谬误。不完全大公会议的合法性只能来自最终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教宗。

这一概念并非新发明。过去已有许多神学家讨论过这一问题;他们解释说,当教会遭受非常之恶时,她能够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当不存在合法的或有效性无可争议的枢机时,教会——她自身必然拥有重建自己并恢复权威的手段——就必须召开一次不完全大公会议。

“一个不仅独立于基督代权人,而且还能对基督代权人加以审判的大公会议,在教会体制中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这样的集会只发生在教会宪制遭受巨大动荡的时候,即:要么没有教宗,要么无法区分真教宗与对立教宗。在这种异常时期中,教会的安全就是最高法律,而被遗弃羊群的首要职责,就是寻找一位新的牧人,好使现存的恶况能够在他的领导下得到补救。” [2]

[1] 托马斯·德·维奥(枢机卡耶坦),《De comparatione auctoritatis papae et concilii》,载《Opuscula quaestiones et omnia quolibeta》(Lugduni: excudebat Ioannes Crispinus, 1541),第十四章,第8节。

[2] 《天主教百科全书》(Catholic Encyclopaedia),“大公会议”(General Councils)条目,19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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