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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多禄的就位:教会的一项绝对权利

教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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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出缺时,选举最高教宗并非教会的一项可选任务,而是她的首要义务。因此,这也是天主教徒的一项权利。通常,选举由枢机团执行。然而,如果受任枢机者的合法性及其天主教徒身份受到严重质疑,选举责任便落在普世教会身上。[1] 教会作为一个完全社会(perfect society),自身必然拥有为自己获得一位无可争议教宗的一切必要手段。良十三世教宗在通谕《永生天主》(Immortale Dei)中正是如此教导:“(教会)按其本性与权利而言,是一个完全的社会,因为按照其创立者的意志与恩惠,她自身内、并凭借自身,拥有一切为其保存与行动所必需的资源。”

对教会的生存与行动而言,还有什么比伯多禄无可争议地就位更为必要?教会当前的可怕危机,不是每天都在提醒我们这一迫切需要吗?许多人质疑那位自称伯多禄继承者之人的权柄,另一些人则干脆无视他试图赋予教会的方向。最高教宗难道已经沦为仅仅一个礼仪性的象征人物吗?教会难道不应与伯多禄完全和谐地合而为一吗?

神学家西尔维斯特·贝里神父(Sylvester Berry)解释说,普世教会始终拥有选举圣伯多禄继承人的权利:

“基督规定,圣伯多禄在其对普世教会的管辖首席权上应当有继任者,但祂并未指定具体的继任人选。教会负责以选举或其他方式指定继任者;而这位继任者依据天主的创设,直接从基督而非从选举者领受普世管辖权。宗座出缺时,教会中没有最高权柄;主教们仍保有治理各自教区的权力,但不能为普世教会制定法律,不能定义信理,也不能召开合法的大公会议。[2] 代替这一最高权柄的,是教会享有选择某人的权利并负有相应义务,而基督将再次把这最高权柄赐给此人。因此很明显,只要教会继续存在,宗座的宗徒传承便绝不会中断;即使宗座出缺多年,教会始终保有选举合法继任者的权利,而该继任者随后按照基督的创设获得最高权柄。” [3]

[1] 参见托马斯·德·维奥·卡耶坦(Thomas de Vio Cajetan),《Apologia de comparatione auctoritatis papæ et concilii》,第十三章,第744–745号,载《Tractatus de comparatione auctoritatis papæ et concilii cum apologia ejusdem》;Billot枢机,《Tractatus de Ecclesia Christi》(1909年),第一卷,第十四问,《De Romano Pontifice》,第二十九论题,第1节,第610–611页。

[2] 稍后我们将看到,在“不完全大公会议”这一特殊情况下存在一个例外;其目的正是补救教会可见首脑的缺失。

[3] E. Sylvester Berry神父,《基督的教会:护教学与信理学论集》(The Church of Christ: An Apologetic and Dogmatic Treatise)(St. Louis, MO & London, WC: B. Herder Book Co., 1927),第2页,第12章,第1条,§ 1,第397–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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