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拥有驻教区管辖权的主教,才能参与大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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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答复这条,有三点需要加以考虑:
a)大公会议(General Council)和“不完全大公会议”(Imperfect General Council),二者不同。而我们主张后者,其职能只是研究影响教会首脑的严峻局势;并且,如有必要,确保适当的选举人选教宗,以及执行选举必需的一切行政事务。
b)驻教区管辖权并不是参与大公会议或参与教宗选举的绝对必要条件,因为在过去,没有驻教区管辖权者也允许享有这权利。
c)参会必须的最小限度管辖权,要么是由基督亲自补足的,要么推定符合教宗的意愿。各方事实上都已经默认接受本条。
a)大公会议不是“不完全大公会议”
一个“完全”的大公会议,正常情况下由教宗权威召集的,有裁定教义与教律的权力。但是,“不完全大公会议”则是在没有教宗的情况下召开,其唯一目的,是为教会重新提供她的元首。圣罗伯·白敏解释二者的区别,说:
“我回答说:在任何情况下,一个真正而完全的大公会议——即我们此处所讨论的、有定断信德问题的权柄——都不能在没有教宗权柄下召开。因为最高权柄存在于首脑,也就是在伯多禄身上;他曾受命坚固自己的弟兄,因此主也为他祈祷,使他的信德不致失败(路加22章)。然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召开不完全大公会议;这大公会议足以给教会提供首脑问题的补救。因为,毫无疑问,教会有给自己提供元首的权威;虽然没有首脑时,她不能定断有首脑时才能定断的,正如多马斯·卡耶坦(Thomas Cajetan)在《论教宗权力》15、16章的教导;更早以前,罗马教会司铎们写给西彼廉(Cyprian of Carthage)的书信中(即《书信集》第二卷第七封)也有此教导。此外,这种不完全大公会议,可以由枢机主教召集;或者由主教们自己聚集于一处,自行召开。” [1]
因此,就是有人能可靠地证明:“真正而完全”大公会议的参会主教,必须有驻教区管辖权才行;仍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说:“不完全大公会议”的参会主教们也必须有驻教区管辖权。因为后者本质上是教会紧急状态下的特别集会,各方面都以 “praeter legem”(超出法律之外)方式运作的。
b)驻教区管辖权不可能是必要条件,因为教会曾允许无驻教区管辖权的教士有权参与教宗选举、表决大公会议
有多种方式可证明。
首先,考虑到选举教宗的必要管辖权,不可能拿“驻教区管辖权”当要求;因为过去的教宗选举,就有无驻教区管辖权的教士参与,如司铎、执事。[2]
其次,《教会法》列举了多种无驻教区管辖权、却仍在大公会议中有“议决之权”者(deliberative vote):
《教会法》第223条:
§1.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均被召赴会议并于会议中有议决之权:
1° 枢机大臣,连其无主教神品者在内;
2°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有定驻所主教,连其尚未领主教神品者在内;
3° 无座堂区父老长(Abbots) 及正教长(Prelate);
4° 首席父老长(Abbots Primate),集会院之总父老长(Abbots Superior of monastic Congregations),特属教士修会之总会长(supreme Moderators) ,除召集布告特订者外,其他修会之总会长,不在被召集之列。
§2. 召集名义主教出席会议时,除召集布告特别另有规定外,亦有议决权。
的确,这些规定适用于教宗召集的大公会议(参见第222条),但我们仍然能得结论:甚至真正“完全”的大公会议,都不要求参会者必须先有驻教区管辖权,才有大会的决议权;那“不完全大公会议”更没必要如此要求。同样,是否有驻教区管辖权,是否担任职务,也不可能成为大公会议参会主教的决定性特征。若果真如此,那第223条第2款就无法理解;因为名义主教没有驻教区管辖权,却也有“完全”大公会议的决议权。
c)最低程度的管辖权,要么由基督补足,要么推定与教宗意愿相符合。这是各方事实上都已默认接受的原则。
不完全大公会议的职能,一是定断当前的宗座状态;二是,如有必要,为教会重新提供她的元首。也就是说:选立一位新的、有效的教宗,或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实施准备工作。例如,若宗座事实上确已出缺,那大公会议就需要公开宣告,宗座确实出缺。出缺的事实,并非由该宣告造成;宣告只是一个司法审慎之行为,对那些ipso facto(因事实本身而自动发生)的绝罚与默示出缺,教会能进一步正式褫夺,若有必要,或降级处分。[3]
会议也可能需要定断:今日是否仍存在合法选举人;若没有,则需任命选举人。除此最低程度管辖权外的一切事,都超出了该大公会议的范围。
之所以称为“最低程度的必要事”,是因为它们是教会延续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最低要求。教会教导我们:教宗位永远有继任者[4];同时,教会也多次强调选举教宗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当宗座出缺时,为了谨慎而勤勉地治理天主教会,选择吾主羊群的最高牧者与首脑,乃是一件最重大、最神圣的事务;因为他继承荣福伯多禄之位,在世上代表耶稣基督的人格。” [5]
“〔选举一位新教宗〕……乃是天主亲自托付给教会的最重大任务。” [6]
如果我们得出结论:教会无法选举新教宗,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在否认我们的信仰,并宣称教会无法存续。因此,既然我们坚持信仰,承认教会能选举新教宗,那么履行这一职责,对教会便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进一步也必须承认:选举真正教宗的权力,只能属于那些仍属于天主教会的人。
然后,如果我们追问:做这些必要事的管辖权究竟从何而来?答案是:要么直接来自基督,要么来自教宗的推定意愿(或者二者兼有)。
圣亚丰索·利古里说:
“那时,大公会议直接从基督那里得到最高权力,就如同宗座出缺时期一样;正如圣安多宁(St. Antoninus)正确指出的。” [7]
而卡耶坦枢机(Cajetan)说:
“若教宗去世,或者不确定谁是教宗,如乌尔班六世时的大裂教开始时那样——必须坚持认为:在天主的教会中,只要满足了必要条件,就有了赋教宗职于某人的权力,好使良心不陷入困惑。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权力似乎下放(devolution)给普世教会,因为此时,由教宗指定的、代表教会利益的选举人已不存在。因为已经表明:基督把照顾教会的责任,不是托付给教会自己,而是托付给伯多禄;因此,为了能以教会的名义进行选举,伯多禄的决心,支配教会自己的决心,也支配教会自己的行为……” [8]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基督会直接给大公会议补足最低程度的必要管辖权;或者,这是一种“推定管辖权”,即推定同时符合了教宗和天主的意愿。
如今,所有被称为“传统派”的教士团体,实际上都生活在这信念下:即为了教会的必要益处,存在可被“补足”或“被推定”的管辖权。那些被称为“宗座出缺论”(Sedevacantists)或“宗座缺权论”(Sedeprivationists)的教士,虽然相信目前没有教宗,却仍认为有管辖权允许他们行圣事(否则教会将无法存续)。而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SSPX)或“称尊并违命”(Recognise and Resist)运动的教士们的行为,也同样基于相信这种管辖权;因为虽然他们相信在位者是教宗,但他们仍然诉诸一种不属于该在位者和驻地主教的教区管辖权,一种独立于当前在位者的命令、却依然维护教会益处的权力。
因此,可以主张:不完全大公会议的管辖权,并不是主教的驻教区管辖权;而是直接来自基督,或来自最后一位已故教宗的推定意愿,是为了教会必要益处。
传统派主教不能参与大公会议,因为他们没有正权力(ordinary jurisdiction)。
但就算我们承认:正权力是参与“不完全大公会议”的必需条件。教友间仍争辩有三个可能的答案,以应对这个反对意见。一方面,有些人认为:以“补足管辖权(supplied jurisdiction)”,主教就能参与;因为大公会议的权柄将直接来自基督,而不是来自大公会议之前或之外的权柄。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追随梵二前某些神学家,认为主教藉着主教神品,并与教会保持圣统共融,而拥有一种普世性的管辖权。最后,还有一种立场认为:主教获得教会牧者的必要管辖权,是由于教宗(或教宗立法) 的默认且惯常的意愿(tacit and habitual will);因为默认教宗不能怀有摧毁教会牧职的意愿,因此应推定为默认保证了延续牧职所必须的使命与权威。
本文将着重解释最后这一立场,因为它能终结关于本问题的一切争论。
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立场,必须先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a)历史上确实发生过:某些主教祝圣时没有教宗任命状,而这些主教,后来仍然获得了实际牧职。
b)传统派主教的牧职,并非针对某个既有教区的牧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牧职就是无效或不存在的。教区(diocese)乃是教会法的人定的可变制度;并不是天主神律的不可变制度。
a)历史的确实案例:主教祝圣时没有教宗任命状,后来获得了实际牧职
祝圣主教必须有教宗的任命,这项广为人知的教会法律规定,在普世范围内至少可追溯至教宗额我略七世的改革。此外,还有一个不同的历史案例,与近代的吴廷俶主教、马歇尔·勒菲弗总主教,以及另外几位所作的非常相似。我们说的是萨摩撒塔的圣欧瑟伯(Eusebius of Samosata)。他曾给多个遭受亚略异端迫害的教区,任命并祝圣司铎和名义主教,但他对这些教区没有任何管辖权。他的所作所为不仅没有被视为裂教,反而受到全体教友的极大赞扬;因为许多教区得以保存,要归功于圣欧瑟伯。我们可以引用弗勒里神父(Fleury)(Argenteuil修院长兼国王的告解神师)在其《教会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中,对圣欧瑟伯的记述:
“萨摩撒塔的圣欧瑟伯从流放中回来以后,在许多地方设立了主教;不管是由于他的年龄、德行,以及为信德受苦而来的权柄,还是通过他促成的主教祝圣,把神权授给了他们。因此,他在巴尔哈亚(Barhaea)设立了阿加提乌(Acatius);此人当时极负盛名,曾在阿斯特里乌(Asterius)门下过修道生活,而阿斯特里乌则是圣尤利安·撒巴斯(St. Julian Sabas)的弟子。阿加提乌在担任主教的58年间,继续保持同样的德行生活。他的屋门始终向所有人敞开,什么时候都能找他说话,就算在他吃饭时候,或晚上把他从睡觉中叫醒,他毫不害怕有人见证他最隐私的事;圣欧瑟伯也任命了著名苦修者狄奥多图(Theodotus)为希拉波利(Hierapolis)主教,又任命了加采斯(Chalcis)的欧瑟伯以及居鲁士(Cyrus)的依西多禄(Isidore)——二人极具热忱与卓越德行;在厄德撒(Edessa),他祝圣了曾被流放至埃及的圣欧罗吉乌(Eulogius);因为圣巴尔瑟(Barse)早已去世。欧罗吉乌随后又将其劳苦与流放中的同伴普罗托革涅(Protogenes)祝圣为主教,并派遣他前往卡雷(Carrhae)传扬圣教。圣欧瑟伯最后,在叙利亚一座受亚略主义污染的小城——多利卡(Dolicha)祝圣了玛利斯(Maris)为当地主教;此人德行卓越,品格高尚。然而,当圣欧瑟伯进城时,一名亚略派妇女从屋顶投下一块瓦片,击碎了他的头骨;他不久之后便因此去世。在临终前,他要求在场之人发誓,不得迫害那名妇女。这便是萨摩撒塔的圣欧瑟伯的结局,被教会列品为致命圣人,立六月二十一日为瞻礼。他的侄子安提约古(Antiochus)继承了他的主教职务;此人曾在其流放期间陪同他前往色雷斯,自己也曾被流放至亚美尼亚。” [9]
Montrouzier神父用神学与教会法的术语解释说:
“历史以赞扬的语气记载了萨摩撒塔主教,圣欧瑟伯的事迹:在亚略异端的迫害时期,他走遍各教会,为它们提供忠贞的司铎与牧者(参见下一段)。然而,要赞扬这种行为,并不需要归因于一种从未存在过的所谓特别授权。只需指出:藉着团结所有教会肢体的爱德,主教间彼此有互相援助的责任,在无法预见的紧急状况下,他们能合理地推定罗马教宗的赞同。因为,在我们看来,显然的,宗徒牧职受到威胁时,不仅能,而且必须要马上祝圣至少一位主教,以有效地保持基督信仰。但这是凭什么权利而行动呢?是凭一种为极端情形而赋予的普世管辖权吗?不是。他们唯一所依据的,只是罗马教宗的推定赞同;他们如智者样,理解了教宗的意向。” [10]
Montrouzier神父所给出的这一解释,与我们当前的处境极为相关。显而易见,在历史重大危机时期中,忠贞主教必须继续教会的使命;而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延续,正是每一位合法教宗的默示同意。所以很明显,适用于萨摩撒塔的圣欧瑟伯的,也同样能适用于吴廷俶主教、马歇尔·勒菲弗总主教,以及另外几位所作的,并且也适用于那些今日未来继续教会使命者。
b)教区牧职不是天主神律定的,而是教会法发展的结果,是可以改变的
这是最基本、最明显的一点。众所周知,教区经常设立、扩大,或被废除等。换言之,教区是教会的一个纯偶性(accidental)元素,可以随着环境而调整与改变。显然,身处我们当今局面,可以合理推定:为牧职有效运作,教宗法律默示(tacitly)允许必要的调整。
此外,还必须指出:教会并非始终都有明确的驻所地域划分。
《天主教百科全书》(Catholic Encyclopedia)的“教区”的词条,有如下说明:
“无法确定早期教会依据什么规则,划定每位主教行使权柄的驻所地范围……” [11]
“在基督信仰早期,主教驻所地的精确界限,无法引起太大关注,因为这没有可实施性。” [12]
所以当下反对传统派主教履行牧权的那些意见,我们认为不重要。事实上:传统派主教们管理并教导特定羊群的方式,是很稳固的;他们并不是某些人错误暗示的那种“模糊的”或“纯圣事的”主教。我们经常看到:不断有教堂、修院、祈祷所与传教点建起;错误被正式弃绝;等等。换句话说,这些都属于外场管辖权的法律领域;这些行为,不能仅诉诸于一种“个案补足管辖权”来解释,因为我们所谈论的,是一种稳定且恒常的方式。
我们的意思是:传统派主教的牧职,乃是一个清楚而明显的事实;任何稍微了解传统派教士的工作内容的人,都不能否认这个严肃的事实。
所有这些行为,始终都是在某位主教的同意之下,稳定地实施中;若没有这样的同意,则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我们才说:这些职务,依然真正属于他们。
结论
Van Noort蒙席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
“改变教会的体制是一回事;而在特殊情况下,以特殊方式加以补救,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13]
这里从未谈论要改变教会的体制:毫无疑问,教会管辖权的来源乃是最高教宗。但是,更具体地说,也必须记住:管辖权是藉着教宗的意志而获得的,而不必需藉着书面授权。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现今的圣统制能推定教宗的意志;因为每一位被合法设立的主教,其内在职责本就是确保圣教延续和广扬,并维护教会一切必要的属性与功能。
你可以称之为“正权力”、“恒常管辖权”(habitual jurisdiction),或任何你愿意的名称。重点是:合法化传统派主教为教会牧者的必需管辖权,今天依然存在;而这也解释了:为何他们必须依天主法律,被视为“不完全大公会议”的成员。
[1] 圣罗伯·白敏,《论大公会议》(De Conciliis),载于《全集》第二卷(巴黎:Ludovicum Vivès,1870),第一册,第十四章,第217页。
[2] 《天主教百科全书》,“教宗选举(Papal Elections)”词条,1913年版。
[3] 这两种处分都比单纯免职更严重。例如,一旦褫夺,便已经预设丧失职务:“褫夺(deposition)比撤销(privation)职务更加严厉。它包括停职、撤销该圣职人员所拥有的一切职务与圣俸,并取消其未来获得任何职务或圣俸的资格。”(Matthew Ramstein 神父,J.U.D.,《教会法手册》(Manual of Canon Law),1947年,第五卷,第二章,第二节,第692页。
[4] 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永恒牧者》教义宪章,第四会议(1870年7月18日),第二章。
[5] 圣庇护十世,《Vacante Apostolica Sede》(1904年)。
[6] 庇护十二,《Vacantis Apostolicae Sedis》(1945年)。
[7] 圣亚丰索·利古里,《伦理神学》(Theologia Moralis)第一卷,第二论《论法律》,第421号,第86页(1879年都灵版)。
[8] 多马斯·卡耶坦,《论教宗与大公会议权威之比较及其辩护》,载于《神学著作》第一卷(罗马:天神学院出版社,1936),第十三章,第204号,第97页。
[9] 弗勒里神父,《弗勒里神父教会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M. L’Abbé Fleury)第二卷(伦敦,1728),第500–501页。
[10] 《主教管辖权的起源》(Origine de la juridiction épiscopale),载于《教会科学评论》(Revue des sciences ecclésiastiques),第三系列,第5卷,第145号(1872年),第397页。
[11] 《天主教百科全书》,教区词条,1913年版。
[12] 同上。
[13] Van Noort,《基督的教会》(Christ’s Church),由 John J. Castelot 与 William R. Murphy 翻译并修订(马里兰州 Westminster:Newman Press,1959),第320页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