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罗马教士才能选教宗,并且他们必须出席,选举才有效
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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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有必要举行选举时,那么大公会议就必须研究罗马教士参与教宗选举这个问题。关于选举可能最终必须在没有枢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请参阅此前对其他反对意见的谈论。
即便没有罗马教士的参与,罗马教宗的选举仍然可以有效进行;这个结论有两个理由:
a)教宗乃是普世教会的主教,因此可以由普世教会来选举。
b)罗马教士的选举权,并不必然属于天主神律,因此是可以改变的。
a)教宗乃是普世教会的主教,因此可以由普世教会来选举
“罗马教士必须出席教宗选举”的理论是:既然教宗是罗马主教,那就必须由罗马教士(无论是枢机或其他教士)来选举;因为一位教宗应当由其所驻所地的教士来选。然而,以同一的逻辑,也完全可以得出:教宗也能够由普世教会来选举。因为教宗不仅仅是罗马的正权力(ordinary jurisdiction)主教,同时他对整个普世教会也拥有最高的普遍的管辖权力。[1]
虽然有许多资料都主张:若枢机大臣灭绝,则应当由罗马教士参与教宗选举;但神学家们仍然承认:普世教会的参与同样可以是有效的,并且甚至能取代罗马教士的地位。
圣罗伯·白敏:
“若无任何有关选举最高教宗的宗座宪章;或者若因某种情况,法律指定的一切选举人——即所有枢机大臣——同时死亡,那么选举权将属于邻近的主教以及罗马教士,但仍须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一个主教组成的大公会议。” [2]
卡耶坦枢机:
“但是,如果所有枢机都死亡,那么罗马教会自己便立即继承这一权利:即那曾在一切人为选举法律尚不存在之前,选出利诺(Linus)的教会。然而,由于部分包含于整体之中,而罗马教会又包含于普世教会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大公会议与罗马教会一致(即得到她的同意)而选出一位教宗,那么如此选出的人,便是真教宗。” [3]
神学家 Charles Journet(追随卡耶坦的观点):
“…在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如,不知道谁是真枢机,或谁是真教宗;如大裂教时期那样),则赋教宗职于某人的权力,将下放给普世教会,即天主的教会...当无法执行《教会法》某些条款时,选举权将属于罗马教会中的某些成员。若没有罗马教士,则这权利属于普世教会,因为教宗正是其主教。” [4]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我们承认合法枢机是罗马教士,历史上既非枢机、也非罗马教士的人也曾参与选举教宗,如世俗君主。[5]事实表明:选举教宗的权利,其本质并不必然与罗马教士紧密绑定;否则,便成了永远唯有罗马教士才能真正参与教宗选举。
b)罗马教士的选举权不必然属于天主神律,因此是可以改变的
Charles Journet接着写道:
“如果说,依照万物的本性,因此也依照天主神律,选举教宗的权力当属于教会连同她的首脑;那么,正如若望·圣多玛斯(John of St. Thomas)所说,具体的选举方式究竟如何,在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明。决定教会中谁能有效选举的,仅仅是教会法。” [6]
这一点进一步确认了我们全篇论述中的一个基本观点:选举教宗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人法;制订这些法律的终向,只是为了服务于教会的神圣使命——包括永续不断的提供首脑。因此,任何的选举规定,都应允许其他方案替代;任何规定也不会使普世教会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
以下几条教会法的解释和应用原则,作为结束:
“第三原则:如果涉及道德和自然正义的一切事务没有成文法的约定,那么,自然法便应成为指导判断与处理的法律。
“第四原则:虽然教会不能废除、改变或豁免天主神律与自然法(第一原则)中的任何内容,但懂得自然法知识不仅有益,而且必要;因为人们这样才能分辨:哪些法律属于不可改变的自然法;哪些属于成文法,能被废除、修改与豁免。” [7]
[1] Charles Journet,《降生圣言的教会》(The Church of the Word Incarnate)第一卷:《宗徒圣统制》(The Apostolic Hierarchy),A. H. C. Downes 译(伦敦:Sheed and Ward,1955年),第25页。
[2] 圣罗伯·白敏,《反驳当代异端之基督信仰争论集》(De Controversiis Christianae Fidei adversus huius temporis haereticos)第二卷(1837年拿坡里版),〈论战斗中的教会成员〉第一册〈论圣职人员〉第十章。
[3] 卡耶坦枢机,《论教宗与大公会议权威之比较辩护》,载于《论教宗与大公会议权威之比较及其辩护》,Vincent-M. J. Pollet, O.P. 编辑,《神学著作》第一卷(罗马:“Angelicum”学院出版社,1936年),第十三章,第745号,第300页。
[4] Charles Journet,《降生圣言的教会》第一卷:《宗徒圣统制》,A. H. C. Downes 译(伦敦:Sheed and Ward,1955年),第480–481页。
[5] 同上。
[6] 同上。
[7] Dominicus M. Prümmer,《教会法手册》(Manuale Iuris Canonici: in usum scholarum)(弗赖堡:Herder & Co.,宗座出版社,1927年),第二章,第15题,规则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