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圣罗伯·白敏所提出的大公会议有效条件
教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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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罗伯·白敏也提出了使这种大公会议有效所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
“……以大公会议的名义被召集,使全部主要的基督教省都能知晓。”
“……不得排除任何主教;凡愿意前来者,都可以前来,只要能够确定他是主教,并且未受绝罚。”
“……四大宗主教应当出席,……即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安提约基雅与耶路撒冷的宗主教。”(但圣罗伯·白敏补充说:这些宗主教如今已不再必要,因为他们今日显然已处于裂教状态。)
“……至少大多数的基督教省应当有一些人前来。” [1]
因此,满足这些条件,不完全大公会议便是合法的。教会历史显示,尤其在康士坦茨大公会议时期:大公会议在应对威胁教会统一的重大危机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当教宗权柄被篡夺或处于不确定时,大公会议便成为一种特殊补救措施。它由忠信的主教们召集,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措施,以恢复合法的教宗职,并彰显教会的统一,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圣统制,或推翻教宗权柄。
这并不是一种颠覆行为。相反,这是为确保有形教会的延续,和恢复教会权柄,而必须采取的行动。这样的会议并不篡夺任何权力,而是在填补空缺、修补裂痕。它的目的不是推翻正常秩序,而是恢复正常秩序。
神学家们以两个根本原则为这种特殊权力辩护:第一,教会的不败坏性(indefectibility),保证她不可能消失或丧失统一;第二,在没有一位无可争议教宗时,普世教会本身成为权柄的最高主体,能够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存续。这是必要性所迫的一项过渡措施。
圣亚丰索·利古里教导:“教宗高于大公会议这一原则,不适用于裂教时期的可疑教宗,因为其选举合法性存在可能的疑问;那时,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大公会议,正如康斯坦茨大公会议所定断的。因为那时,大公会议如同宗座出缺时期一样,直接从基督领受最高权力;正如圣安多宁(St. Antoninus)正确指出的。” [2]
神学、教会法、历史和诸圣的行动汇聚起来,共同向我们表明:不完全大公会议乃是既传统又现实的办法,能够恢复教会的圣统合一,并使她摆脱当前危机。因此,我们呼吁终于承认当前天主教主教团的权威。我们主张,他们有采取行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补救今日折磨圣教会首脑的这一严重病患,我们提议在他们的权柄下开展工作,将所有忠于信仰的天主教主教召集到会议中;因为他们无疑拥有采取这种特殊行动所必需的权力。
[1] 圣罗伯·白敏,《论大公会议与教会》(De conciliis et Ecclesia),载《全集》(Opera Omnia)第二卷,第一册,第十七章“召开大公会议需要多少主教”(Quot episcopi requirantur ad generale concilium)(Neapoli: apud Josephum Giuliano, 1857),第31–32页。
[2] 圣亚丰索·利古里,《伦理神学》(Theologia Moralis)第一卷(Augustae Taurinorum: Ex Typis Hyacinthi Marietti, 1879),第二论《论法律》(De legibus),第421号,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