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义评论
论法律的精神与字句
26/6/23
教义评论
“……必要不受法律拘束。” ——圣多玛斯·阿奎纳
在我们这个时代,天主教徒很可能忘记法律的精神;如果过分拘泥于法律的字句,我们不仅可能断送解决当前危机的办法,还可能背弃教会赖以建立的一项根本原则。
法律的精神能够而且应当优先于字句,这既不是什么新奇或例外的观念,而是我们信仰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法律本性所固有的原则。天主教徒若忘记这一点,面对危机时便可能陷入迷惘,束手无策。事实上,我们认为,当前危机及其种种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误解了法律精神与字句之间的区别。
为了完整论述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说明,从吾主的教导直到教会法,历代教会如何一再强调法律的精神与衡平这一道德原则。第二部分则把这些考量应用于当前的危机。总而言之,死守法律的字句,只会使我们陷入瘫痪或荒谬;忠于法律的精神,却为我们指出一条清楚而简明的前路。
第一部分:教会的教导
“耶稣就离开那里,进了他们的会堂。看,那里有一个人,他的一只手干枯了,他们问耶稣说:‘安息日许不许治病?’为的是要控告他。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谁有一只羊,假如安息日掉在坑里,而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贵重得多了!所以,安息日是许可 行善的。’于是给那人说:‘伸出你的手来!’那人一伸出来,手就完好如初,同另一只一样。”——玛窦福音 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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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哉,你们经师和法利塞假善人!因为你们捐献十分之一的薄荷、茴香和莳萝,却放过了法律上最重要的公义、仁爱与信义;这些固然该作,那些也不可放过。瞎眼的向导!你们滤出蚊蚋,却吞下了骆驼。”——玛窦福音 2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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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主斥责得最严厉的,莫过于经师和法利塞人。我们看到,祂尤其因一项特殊而严重的错误谴责他们:过分拘泥法律的细节,只守法律的字句,却不明白其精神。吾主显然把这一点看作他们的宗教与天主的宗教之间的分界。祂如此坚持必须认识法律的精神,并把遵守法律的精神置于字句之上;正是这一点,使祂的教导有别于当时的犹太经师。因此,我们必须断定:忠 于法律的精神,是我们信仰中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根本特征。
自吾主以来,教会用了两千年发展出一套深邃而复杂的法律体系。没有人会否认,这一体系有其重要目的,即维持秩序;然而,日益复杂的体系也带来了法律主义的危险。不过,教会以她的智慧,始终警戒这种法律主义的习性,并同时提出道德上与法律上的教导,以维护法律的精神。
我们可以从圣奥斯定说起。他在《论神与文字》中引用圣保禄的话:“文字叫人死,神却叫人活。”(格林多后书 3:6)圣奥斯定继而详加论述,说明过分拘泥字面的圣经诠释(包括对十诫的诠释)如何会歪曲并败坏我们的道德观。例如:
“例如,若有人按字面和肉欲的意义理解《雅歌》中许多经文,他所滋养的便不是光明爱德的果实,而是淫欲的冲动。” [1]
圣奥斯定对此还有许多论述。由此可见,早在教会初期,人们便已受到长篇而严肃的警告,要戒除法律主义的倾向,戒除只守法律的字句。而且,这里所谈的还不是我们通常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事务(例如教会行政法规),而是道德律与圣经。诚然,道德律按其本性是绝对的;若连道德律都存在这种危险,那么对于按其本性可以变更的行政法规和教会法律,死守字句岂不更加危险……
现在我们转向圣多玛斯·阿奎纳。他曾广泛论述教会法、法律的本性,以及以德性遵守法律的原则;这项原则与德性就是衡平(epikeia)。
“所谓‘衡平(epikeia)’,就是节制某种事物,即节制对法律字句的遵守。” [2]
值得注意的是,衡平(epikeia)可以视为一种“元法律”,即规范法律本身的更高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衡平则是应用于法律本身的正义原则。它节制法律,使法律处于其适当位置,却不能被归结为成文法体系本身。正如圣多玛斯·阿奎纳所写:
“衡平本来就与法律正义相应;从一个角度说,它包含在法律正义之内;从另一个角度说,它又超越法律正义。因为,如果法律正义是指遵从法律,无论是遵从法律的字句,还是遵从更为重要的立法者意图,那么‘衡平’就是法律正义中更为重要的部分。” [3]
因此,圣多玛斯·阿奎纳谈论这项德性时,是在要求天主教徒承认:有一种道德精神并不局限于成文法;当我们面对法律可能有所欠缺的情形时,应当实践这项德性:
“……如果成文法包含任何违反自然法的内容,它就是不正义的,也没有约束力。因为实定法只适用于这样一些事项:按照自然法,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行事‘并无关紧要’;如上文所述(II-II,第57题,第2条,答复2)。所以,这样的条文不应称 为法律,倒应称为法律的败坏……
“不正义的法律,就其本性而言,总是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自然法;同样,正确制定的法律在某些个案中也会有所欠缺,因为在那些个案中,若加以遵守,便会违反自然法。” [4]
由此可见,当一项法律违反自然法、共同善(更广而言,教会的共同使命)时,它便有所欠缺。我们继续读到:
“……每一项法律都以人的共同善为目标,并由此取得法律的力量和性质……一项法律的某条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有利于共同善,却可能在某些情形下造成极大损害。立法者既不能预见每一个个别情形,便只能着眼于共同善,按照最常发生的情形来制定法律。” [5]
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十分清楚:法律必须服务于其目的。即使最正义的人间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或详列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形。因此,一旦陷入僵局,我们在道德上便有 权,甚至负有义务,不再拘泥于法律的字句。这并不是反抗法律或立法者,而是忠于法律和立法者;因为藉着衡平这一道德德性,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如果法律由活的道德精神所赋予生命,它在这种情形下本会作出不同的规定。
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并没有局限于他的著作或道德神学;后来,它们也反映在教会法的各项原则中,进一步证明这些原则本来就是教会教导与思想所固有的。
正如 Bernard Roland-Gosselin 教授所写:
“实定法或约定法,绝不能凌驾于自然法、非成文法、共同法或首要法律之上……我们正是凭借这法律,分辨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并藉着引入衡平来补足或纠正法制。它是一个普遍原则,使纷繁多样的人类行为归于统一。成文法虽会改变,它却恒常不变,因为它合乎本性。任何事物都不能使它败坏,无论是欺诈还是暴力。” [6]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逐字适用一项正义的法律,反而会造成不义。Summum jus, summa injuria(法律至严,反成极不公)。在这种情形下,人不应按照字句,而应按照衡平来判断;衡平不容许人们为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被严苛地解释,反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7]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衡平(epikeia)这一原则,使法律的精神得以凌驾于字句之上。
关于教会法,曾任教会法教授的 Cicognani 总主教写道:
“我们已经列举了若干应当运用这种ars boni et aequi(衡平)的情形。不过,我们经常只在实定法的范围内谈论衡平。人间立法者绝不可能预见法律将要适用的一切个别情形。因此,一项法律总体上虽是正义的,若严格按照字面适用,在某些未曾预见的情形下,却可能产生既不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符合自然正义,反而与二者相违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解释法律不应依据其字面,而应依据立法者的意图和自然正义的一般原则……” [8]
由此可见,教会法的原则与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完全一致:衡平这一法律德性超越成文法的字句;运用衡平,能使我们更恰当地遵守正义,并非使我们更不守法,反而使我们更为守法。当然,我们所谈的是这样一些情形:死守法律的字句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天主教徒必须找出一条行动之路,以免损害发生。教会法直接谈到这种情形;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的原则和应用,与我们迄今所考察的一切完全一致:
《教会法典》第20条:
“普通或特别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除关于处罚外,其处理标准,应参考类似事项所规定之法律,或参考普通法理,而依本法典常行之公平办法使用之,或参考罗马教府常使用之文词及习惯,或一般博士所坚持之意见。” [9]
《教会法典》第18条:
“教会法律,应按照其字句在上下文中的本义来理解;对于仍不明确或有疑问之处,应参照法典中的平行条文(如有)、法律的目的与情形,以及立法者的原意。” [10]
查尔斯·奥古斯丁神父在其《教会法典评注》中写道:
《教会法典》第18条:
“必须如此看待法律的目的或宗旨,使解释真正实现法律所指向的目标;因此有如下准则:Certum est, quod is committit in legem, qui legis verba complectens, contra legis nititur voluntatem[可以确定的是:一个人即使遵守法律的字句,却力图违背法律的原意,他就是违反法律。]” [11]
《教会法典》第20条:
“……显然,立法者不可能预见或预先顾及在实践中与其法律有关的一切情形。因此,总有一些事项留给个人判断。个人判断可以从四个来源取得帮助,以解决例外情形……”
[……]
“裁决案件的第二种方法,是诉诸以教会法衡平为基础的一般法律原则。衡平显然是一种实际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因为理性要求:一项法律若在某一特殊案件中有所欠缺,仍应依照法律原则来适用,但同时要怀有一种人性的体察。” [12]
有些人也许会感到惊讶:一位教会法教授竟会要求我们带着“一种人性的体察”来运用教会法;然而,这里只是再次申明了这个问题的精神层面。当然,我们绝不会把这句话理解成一种盲目而纯粹感情用事的感觉,而是指人本于正当理性,对具体情形作出合乎人性、而非机械式的辨别。毕竟,字句本身若是死的(如同机器是死的),就应当由人的精神赖天主的 圣宠使它重新获得生命。
现在我们要说明,为什么这些考量对我们当前的处境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今日有相当多天主教徒过分拘泥法律的字句,而这最终违背教会的共同善与使命。
第二部分:当前的危机
目前,拘泥法律字句以多种方式阻碍着教会的使命。这里我们只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a)认清假教会的本来面目:
第一点涉及认清危机本身的性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以后,一个自称天主教的组织宣认了非天主教 信仰。其成员公开一致宣认这些非天主教教义;尽管受到批评,他们数十年来仍坚持这些教义,并在外在行动中付诸实行。一方面,教会的教导使我们能够断定,这个组织因此构成了一个教派,即一个新的、非天主教的教会:
“按照天主教教义,任何联合起来而拒绝接受全部教义的基督徒[团体],都是[一个教派]。” [13]
然而另一方面,有些人读到天主教的法律体系时,却声称:由于尚未依法正式宣布,我们不能断定这是不是一个新的、非天主教的教派。第一,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作出这样的宣布。第二,新礼体制完全符合教派的定义。第三,即便真有这样的法律存在,我们也没有可以上诉的权威,来确立这种所谓的法律必要。因此,这种主张只是坚持一个法律主义所造成的僵局;仿佛即使那项特定法律根本不存在,也必须为了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