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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评论

论法律的精神与字句

26/6/23

教义评论

“……必要不受法律拘束。” ——圣多玛斯·阿奎纳

 

在我们这个时代,天主教徒很可能忘记法律的精神;如果过分拘泥于法律的字句,我们不仅可能断送解决当前危机的办法,还可能背弃教会赖以建立的一项根本原则。

 

法律的精神能够而且应当优先于字句,这既不是什么新奇或例外的观念,而是我们信仰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法律本性所固有的原则。天主教徒若忘记这一点,面对危机时便可能陷入迷惘,束手无策。事实上,我们认为,当前危机及其种种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误解了法律精神与字句之间的区别。

 

为了完整论述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说明,从吾主的教导直到教会法,历代教会如何一再强调法律的精神与衡平这一道德原则。第二部分则把这些考量应用于当前的危机。总而言之,死守法律的字句,只会使我们陷入瘫痪或荒谬;忠于法律的精神,却为我们指出一条清楚而简明的前路。


第一部分:教会的教导

 

“耶稣就离开那里,进了他们的会堂。看,那里有一个人,他的一只手干枯了,他们问耶稣说:‘安息日许不许治病?’为的是要控告他。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谁有一只羊,假如安息日掉在坑里,而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贵重得多了!所以,安息日是许可行善的。’于是给那人说:‘伸出你的手来!’那人一伸出来,手就完好如初,同另一只一样。”——玛窦福音 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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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哉,你们经师和法利塞假善人!因为你们捐献十分之一的薄荷、茴香和莳萝,却放过了法律上最重要的公义、仁爱与信义;这些固然该作,那些也不可放过。瞎眼的向导!你们滤出蚊蚋,却吞下了骆驼。”——玛窦福音 2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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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主斥责得最严厉的,莫过于经师和法利塞人。我们看到,祂尤其因一项特殊而严重的错误谴责他们:过分拘泥法律的细节,只守法律的字句,却不明白其精神。吾主显然把这一点看作他们的宗教与天主的宗教之间的分界。祂如此坚持必须认识法律的精神,并把遵守法律的精神置于字句之上;正是这一点,使祂的教导有别于当时的犹太经师。因此,我们必须断定:忠于法律的精神,是我们信仰中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根本特征。

 

自吾主以来,教会用了两千年发展出一套深邃而复杂的法律体系。没有人会否认,这一体系有其重要目的,即维持秩序;然而,日益复杂的体系也带来了法律主义的危险。不过,教会以她的智慧,始终警戒这种法律主义的习性,并同时提出道德上与法律上的教导,以维护法律的精神。

 

我们可以从圣奥斯定说起。他在《论神与文字》中引用圣保禄的话:“文字叫人死,神却叫人活。”(格林多后书 3:6)圣奥斯定继而详加论述,说明过分拘泥字面的圣经诠释(包括对十诫的诠释)如何会歪曲并败坏我们的道德观。例如:

 

“例如,若有人按字面和肉欲的意义理解《雅歌》中许多经文,他所滋养的便不是光明爱德的果实,而是淫欲的冲动。” [1]

 

圣奥斯定对此还有许多论述。由此可见,早在教会初期,人们便已受到长篇而严肃的警告,要戒除法律主义的倾向,戒除只守法律的字句。而且,这里所谈的还不是我们通常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事务(例如教会行政法规),而是道德律与圣经。诚然,道德律按其本性是绝对的;若连道德律都存在这种危险,那么对于按其本性可以变更的行政法规和教会法律,死守字句岂不更加危险……

 

现在我们转向圣多玛斯·阿奎纳。他曾广泛论述教会法、法律的本性,以及以德性遵守法律的原则;这项原则与德性就是衡平(epikeia)

 

“所谓‘衡平(epikeia)’,就是节制某种事物,即节制对法律字句的遵守。” [2]

 

值得注意的是,衡平(epikeia)可以视为一种“元法律”,即规范法律本身的更高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衡平则是应用于法律本身的正义原则。它节制法律,使法律处于其适当位置,却不能被归结为成文法体系本身。正如圣多玛斯·阿奎纳所写:

 

“衡平本来就与法律正义相应;从一个角度说,它包含在法律正义之内;从另一个角度说,它又超越法律正义。因为,如果法律正义是指遵从法律,无论是遵从法律的字句,还是遵从更为重要的立法者意图,那么‘衡平’就是法律正义中更为重要的部分。” [3]

 

因此,圣多玛斯·阿奎纳谈论这项德性时,是在要求天主教徒承认:有一种道德精神并不局限于成文法;当我们面对法律可能有所欠缺的情形时,应当实践这项德性:

 

“……如果成文法包含任何违反自然法的内容,它就是不正义的,也没有约束力。因为实定法只适用于这样一些事项:按照自然法,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行事‘并无关紧要’;如上文所述(II-II,第57题,第2条,答复2)。所以,这样的条文不应称为法律,倒应称为法律的败坏……

 

“不正义的法律,就其本性而言,总是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自然法;同样,正确制定的法律在某些个案中也会有所欠缺,因为在那些个案中,若加以遵守,便会违反自然法。” [4]

 

由此可见,当一项法律违反自然法、共同善(更广而言,教会的共同使命)时,它便有所欠缺。我们继续读到:

 

“……每一项法律都以人的共同善为目标,并由此取得法律的力量和性质……一项法律的某条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有利于共同善,却可能在某些情形下造成极大损害。立法者既不能预见每一个个别情形,便只能着眼于共同善,按照最常发生的情形来制定法律。” [5]

 

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十分清楚:法律必须服务于其目的。即使最正义的人间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或详列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形。因此,一旦陷入僵局,我们在道德上便有权,甚至负有义务,不再拘泥于法律的字句。这并不是反抗法律或立法者,而是忠于法律和立法者;因为藉着衡平这一道德德性,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如果法律由活的道德精神所赋予生命,它在这种情形下本会作出不同的规定。

 

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并没有局限于他的著作或道德神学;后来,它们也反映在教会法的各项原则中,进一步证明这些原则本来就是教会教导与思想所固有的。

 

正如 Bernard Roland-Gosselin 教授所写:

 

“实定法或约定法,绝不能凌驾于自然法、非成文法、共同法或首要法律之上……我们正是凭借这法律,分辨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并藉着引入衡平来补足或纠正法制。它是一个普遍原则,使纷繁多样的人类行为归于统一。成文法虽会改变,它却恒常不变,因为它合乎本性。任何事物都不能使它败坏,无论是欺诈还是暴力。” [6]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逐字适用一项正义的法律,反而会造成不义。Summum jus, summa injuria(法律至严,反成极不公)。在这种情形下,人不应按照字句,而应按照衡平来判断;衡平不容许人们为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被严苛地解释,反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7]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衡平(epikeia)这一原则,使法律的精神得以凌驾于字句之上。

 

关于教会法,曾任教会法教授的 Cicognani 总主教写道:

 

“我们已经列举了若干应当运用这种ars boni et aequi(衡平)的情形。不过,我们经常只在实定法的范围内谈论衡平。人间立法者绝不可能预见法律将要适用的一切个别情形。因此,一项法律总体上虽是正义的,若严格按照字面适用,在某些未曾预见的情形下,却可能产生既不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符合自然正义,反而与二者相违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解释法律不应依据其字面,而应依据立法者的意图和自然正义的一般原则……” [8]

 

由此可见,教会法的原则与圣多玛斯·阿奎纳的教导完全一致:衡平这一法律德性超越成文法的字句;运用衡平,能使我们更恰当地遵守正义,并非使我们更不守法,反而使我们更为守法。当然,我们所谈的是这样一些情形:死守法律的字句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天主教徒必须找出一条行动之路,以免损害发生。教会法直接谈到这种情形;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的原则和应用,与我们迄今所考察的一切完全一致:



 

《教会法典》第20条:

“普通或特别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除关于处罚外,其处理标准,应参考类似事项所规定之法律,或参考普通法理,而依本法典常行之公平办法使用之,或参考罗马教府常使用之文词及习惯,或一般博士所坚持之意见。” [9]

 

《教会法典》第18条:

“教会法律,应按照其字句在上下文中的本义来理解;对于仍不明确或有疑问之处,应参照法典中的平行条文(如有)、法律的目的与情形,以及立法者的原意。” [10]

 

查尔斯·奥古斯丁神父在其《教会法典评注》中写道:

 

《教会法典》第18条:

“必须如此看待法律的目的或宗旨,使解释真正实现法律所指向的目标;因此有如下准则:Certum est, quod is committit in legem, qui legis verba complectens, contra legis nititur voluntatem[可以确定的是:一个人即使遵守法律的字句,却力图违背法律的原意,他就是违反法律。]” [11]

 

《教会法典》第20条:

“……显然,立法者不可能预见或预先顾及在实践中与其法律有关的一切情形。因此,总有一些事项留给个人判断。个人判断可以从四个来源取得帮助,以解决例外情形……”


[……]

 

“裁决案件的第二种方法,是诉诸以教会法衡平为基础的一般法律原则。衡平显然是一种实际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因为理性要求:一项法律若在某一特殊案件中有所欠缺,仍应依照法律原则来适用,但同时要怀有一种人性的体察。” [12]

 

有些人也许会感到惊讶:一位教会法教授竟会要求我们带着“一种人性的体察”来运用教会法;然而,这里只是再次申明了这个问题的精神层面。当然,我们绝不会把这句话理解成一种盲目而纯粹感情用事的感觉,而是指人本于正当理性,对具体情形作出合乎人性、而非机械式的辨别。毕竟,字句本身若是死的(如同机器是死的),就应当由人的精神赖天主的圣宠使它重新获得生命。

 

现在我们要说明,为什么这些考量对我们当前的处境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今日有相当多天主教徒过分拘泥法律的字句,而这最终违背教会的共同善与使命。

 

第二部分:当前的危机


目前,拘泥法律字句以多种方式阻碍着教会的使命。这里我们只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a)认清假教会的本来面目:


第一点涉及认清危机本身的性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以后,一个自称天主教的组织宣认了非天主教信仰。其成员公开一致宣认这些非天主教教义;尽管受到批评,他们数十年来仍坚持这些教义,并在外在行动中付诸实行。一方面,教会的教导使我们能够断定,这个组织因此构成了一个教派,即一个新的、非天主教的教会:


 

“按照天主教教义,任何联合起来而拒绝接受全部教义的基督徒[团体],都是[一个教派]。” [13]

 

然而另一方面,有些人读到天主教的法律体系时,却声称:由于尚未依法正式宣布,我们不能断定这是不是一个新的、非天主教的教派。第一,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作出这样的宣布。第二,新礼体制完全符合教派的定义。第三,即便真有这样的法律存在,我们也没有可以上诉的权威,来确立这种所谓的法律必要。因此,这种主张只是坚持一个法律主义所造成的僵局;仿佛即使那项特定法律根本不存在,也必须为了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

 

对此,我们答复:按照法律的精神,我们可以确定地断定,梵二/“新礼”教会就是一个非天主教教派,而绝不是天主教会。我们只须根据有形可见的事实,并按照天主神律的基本准则作出结论:天主教会与天主教信仰不可分离;身为天主教徒,就必须持守天主教信仰;要成为教会有形可见的成员,就必须公开宣认天主教信仰。正如良十三世教宗所说:

 

“教会的实践始终如一;教父们一致的教导证明了这一点:他们一向认为,任何人只要稍微偏离教会权威训导所提出的任何一点教义,就是在天主教共融之外,与教会隔绝。” [14]

 

这一结论已足以使我们认清当前危机的本来面目。许多传统派人士之所以坚持一些最终无法成立的观点,关键在于:他们一方面拒绝这些非天主教教义,另一方面却坚持这些教义是由天主教会所教导的(或至少是由天主教会有形可见的成员公开颁布的)。这便造出一个自相矛盾的怪诞混合体:一个既教导、又不教导天主教信仰的教会;其有形可见的成员既是天主教徒,又不是天主教徒;其当局在一切道德与教义事务上已经丧失全部治理权,却仍保留着为教会提供首脑的权力。我们甚至不必详细审查支持这种观点的法律论证(尽管我们也认为这些论证是错误的),便可看出它必然导致荒谬,并且违背教会藉其标记所显明的本质。

 

然而,这些传统派人士断定这个组织必定是天主教会,并不是出于教义理由,而是出于法律理由。就教义而言,他们已经拥有一切必要根据,可以断定新礼是一种新宗教、一个新教会。他们之所以不肯作出这一结论,只是因为相信法律禁止他们如此断定(事实上,法律只不过没有明文要求他们如此断定)。如果活的精神能够冲破死的字句,我们至少都能清楚诊断问题,承认自己所面对的是一个非天主教教会,因而正确地说圣座处于“宗座出缺”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教宗以任何意义占据圣座。

 

然而,“宗座出缺”只是一项诊断,并不是解决办法。我们在寻求解决办法时,又一次看到法律的字句如何违背其精神。

 

b)找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当前危机的“解决”未必意味着完全恢复教会在1950年以前所具有的有形存在与力量;不过,应对危机最起码的第一步,必须是解决宗座出缺的问题,即重新确立一位合法的天主教教宗。然而,面对这一需要,有些人却以这样一种方式坚持法律,致使我们陷入僵局:不是教会陷于瘫痪,就是选举教宗根本不可能。

 

第一个问题来自这样一种论点:解决办法必须来自新礼圣统制。有些人主张,我们已经有一位合法教宗,只是仍须抵抗他;这否定了教会权威与合一的精神。另一些人则主张,选举新教宗的权力只属于这个组织的“教士”或“枢机”,尽管他们集体而公开地宣认非天主教信仰,而且其圣事——包括神品圣事——的有效性也存疑。如此一来,我们便不得不断定教会处于瘫痪状态。那些仍公开宣认天主教信仰的、余下的有形可见成员,不能采取任何积极行动为教会提供首脑;他们反而只能等待公开的异端者和背教者皈依天主教信仰,然后由这些人提供解决办法。在此以前,教会——即所有公开宣认天主教信仰者的整体——毫无能力。然而,良十三世教宗说:

 

“[教会]是一个依据天主神权而设立的社会;无论就其本性还是就其权利而言,都是完全的;并且按照其创立者的旨意与慈爱,她在自身内并藉自身,拥有维持其存在与行动所需的一切。” [15]

 

教会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履行她的使命;法律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帮助她履行使命,而不是加以阻碍。按照我们的信仰,教会既要持续履行她的使命直到世界终结,就不可能有任何事物使她瘫痪、使她无能为力,或使她无限期受阻。

 

有些人辩称,教会并没有无限期瘫痪,因为履行她使命的权力,或许仍掌握在宣认非天主教信仰的人手中。这样,我们又陷入另一项荒谬:天主教徒的希望竟寄托在非天主教徒身上,教会的权力竟掌握在异端者——甚至她最大的仇敌——手中;那些显然处于教会之外的人,竟仍在教会内部保有若干最重要的权力。如此,我们便至少在事实上否认教会一贯的教导:凡公开否认她教义的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被视为在一切意义上与她分离。每个灵魂与教会在内心的关系,是他本人和天主之间的事;但是,对于教会成员与她之间有形可见的关系,教会始终有清楚而明确的教导。因此,按照法律字句坚持这种结论,不仅使教会无能为力,从而否定法律的精神;更是否定教会身份本身的精神,因为它把解决危机的办法,放在那些处于教会有形合一之外的人手中。

 

法律字句造成僵局的第二种方式,是引人断定根本不存在任何解决办法。又有人援引冗长而细密的管辖权与权威论证,断定今日已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威或管辖权;教会从此必定既无首脑,也没有获得首脑的办法,直至基督第二次来临。我们认为这些论证是错误的;但即使尚未逐一答复,我们也已经看到,法律的字句在此试图凌驾于其精神之上。因为我们凭信德知道,直至基督第二次来临,教会都必有教宗制度,也至少必有为自己获得首脑的办法。持相反主张,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并使教会进一步陷入瘫痪,甚至绝望。

 

如果一条最复杂的数学等式得出2+2=5的结论,那么,无须先逐项审查它的每个理由和运算,我们便知道这条等式是错误的。同样,如果最精细、最复杂的论证导致僵局、瘫痪或根本不可能的结论,我们便知道这些论证是错误的。



 

因此,目前我们对这一质疑的简明答复是:无论具体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我们都必须凭信德知道,解决办法确实存在,而且必掌握在余下的信友手中。仅此一点,就足以成为我们号召教会共同商议解决办法的根据。

 

最后,我们以圣多玛斯·阿奎纳的话作结:

 

“所以,如果出现某一情形,遵守法律反而有损公共福祉,那么就不应遵守它。例如,假设一座被围困的城市有一条既定法律,规定城门必须关闭;一般而言,这有利于公共福祉。但是,如果恰有一些保卫该城的市民遭敌人追赶,若不为他们打开城门,城中便会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违反法律的字句打开城门,以维护立法者原先着眼的共同善。


 

不过必须注意:如果照法律字句遵守法律,并不造成需要立即补救的突发危险,那么并非人人都有权解释什么对国家有利、什么不利;只有掌权者才能作此判断,他们也因这种情形而有权豁免法律。但若危险来得如此突然,以至不容许因请示权威而产生的延误,那么单是必要本身便附带着豁免,因为必要不受法律拘束。” [16]

 

让新教徒和法利塞人陷在他们自己编织的言辞罗网与法律主义思维中吧。我们的信仰是合乎理性的信仰,也是活的信仰;真理之神亲自引导我们,吾主耶稣基督则是我们永恒的属神首脑,祂必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终结。因此,我们的精神不是死的,而是活的战斗的精神。在这样的时代,天主教徒能够,而且确实应当采取行动,为教会而战,帮助她恢复首脑,使我们能够为灵魂的得救而侍奉吾主。

 

 

 

[1] 圣奥斯定,《论神与文字》,第6章

[2] 圣多玛斯·阿奎纳,《神学大全》,IIa IIæ,第120题,第2条

[3] 同上

[4] 圣多玛斯·阿奎纳,《神学大全》,IIa IIæ,第60题,第5条

[5] 圣多玛斯·阿奎纳,《神学大全》,Ia IIæ,第96题,第6条

[6] Bernard Roland-Gosselin(巴黎天主教学院教授),La Doctrine Politique de Saint Thomas D’Aquin,1928年,第12页

[7] 同上,第112页

[8] 同上,第17页

[9] 《1917年教会法典》。

[10] 同上

[11] Chas Augustine 神父,《新教会法典评注》(第1卷),1931年,第96–97页(着重号为本文所加)

[12] 同上,第100–101页

[13] 《天主教百科全书》,“Sect and Sects(教派)”条目,1913年版。

[14] 良十三世教宗,通谕《众所周知》(Satis Cognitum),1896年

[15] 良十三世教宗,通谕《永生天主》(Immortale Dei),1885年

[16] 圣多玛斯·阿奎纳,《神学大全》,Ia IIæ,第96题,第6条(着重号为本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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